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個人所得稅改革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確保納稅人順利完成新稅制實施后首次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匯算”),稅務總局經(jīng)過深入調研論證、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充分吸納修改完善后,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xiàn)解讀如下: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這次個人所得稅改革,除提高“起征點”和增加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外,還在我國歷史上首次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這樣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稅負,更好發(fā)揮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調節(jié)作用。
綜合稅制,通俗講就是“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計算稅款”,與我國原先一直實行的分類稅制相比,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發(fā)生了改變,即將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合并為“綜合所得”,以“年”為一個周期計算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平時取得這四項收入時,先由支付方(即扣繳義務人)依稅法規(guī)定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年度終了,納稅人需要將上述四項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費用進行匯總,收入額減去費用、扣除后,適用3%—45%的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jīng)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這個過程就是匯算清繳。簡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匯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為便于公眾理解,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和第十一條規(guī)定,《公告》第一條解釋了年度匯算概念和內容。需要說明的是:
第二,年度匯算之所以稱為“年度”,是指僅限于計算并結清納稅年度的應退或者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年度,也不涉及以后年度。因此,2020年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時僅需要匯總2019年度取得的綜合所得。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匯算范圍內,如選擇單獨計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yǎng)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等等。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納稅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匯算時也可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第三,年度匯算的范圍和內容,僅指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納入綜合所得范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經(jīng)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納入綜合所得計稅。
二、為什么要做年度匯算?
一方面,年度匯算可以更加精準、全面落實各項稅前扣除和稅收優(yōu)惠政策,更好保障納稅人的權益。比如,有的納稅人由于工作繁忙,可享受的稅前扣除項目在平時沒來得及申報享受;還有一些扣除項目,比如專項附加扣除中的大病醫(yī)療支出,只有年度結束,才能確切地知道支出金額是多少,這些扣除都可以通過年度匯算來補充享受辦理。為此,《公告》專門在第四條,分三類情形列出了年度匯算期間可以享受的稅前扣除項目,既有平時可以扣除但納稅人未來得及申報扣除或沒有足額扣除的,也有在年度匯算期間辦理的扣除,提醒納稅人“查遺補漏”,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另一方面,通過年度匯算,準確計算納稅人綜合所得全年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果預繳稅額大于全年應納稅額,就要退還給納稅人。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平時取得綜合所得時,仍需要依照一定的規(guī)則,先按月或按次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這幾乎是世界上所有開征個人所得稅國家的普遍做法。但由于實踐中的情形十分復雜,因此無論采取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的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此時兩者之間就會產(chǎn)生“差額”。比如:年度中間,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的收入波動過大或時斷時續(xù),在收入較高或有收入的月份按規(guī)定預繳了稅款,但全年綜合所得的收入額總計還不到6萬元,減去全年基本減除費用6萬元后,按年計算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時,平時已預繳稅款就需要通過年度匯算退還納稅人。
三、哪些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般來講,只要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都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持續(xù)釋放改革紅利,國務院專門明確對部分需補稅的中低收入納稅人免除年度匯算義務,財政部、稅務總局據(jù)此制發(fā)了《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財稅公告”),細化明確了免予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豆妗返诙l則根據(jù)這些規(guī)定,列明了無需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一類是對部分本來應當辦理年度匯算且需要補稅的納稅人,免除其辦理的義務。包括:《公告》第二條第一項所列的,納稅人只要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則不論補稅金額多少,均不需辦理年度匯算;《公告》第二條第二項所列的,納稅人只要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則不論綜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辦理年度匯算。需要說明的是,依據(jù)94號財稅公告,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予辦理情形范圍內。
第二類是《公告》第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既不需要退稅也不需要補稅,也就無需辦理年度匯算。如果納稅人自愿放棄退稅,也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如果納稅人不太清楚記得自己全年收入到底有多少,或者不知曉怎樣才能算出自己應該補稅還是退稅,具體補多少或者退多少,確定不了是否符合免予辦理的條件,可以采取以下途徑予以解決:一是納稅人可以向扣繳單位提出要求,按照稅法規(guī)定,單位有責任將已發(fā)放的收入和已預繳稅額等情況告訴納稅人;二是納稅人可以登錄網(wǎng)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查詢本人2019年度的收入和納稅申報明細記錄;三是辦理年度匯算時,稅務機關將通過網(wǎng)上稅務局,根據(jù)一定規(guī)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如果納稅人對預填信息沒有異議,系統(tǒng)就會自動計算出應補或應退稅款,納稅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豁免政策要求了。
四、哪些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依據(jù)稅法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公告》第三條明確了需要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情形,分為退稅、補稅兩類。
一類是預繳稅額高于應納稅額,需要申請退稅的納稅人。依法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從充分保障納稅人權益的角度出發(fā),只要納稅人因為平時扣除不足或未申報扣除等原因導致多預繳了稅款,無論收入高低,無論退稅額多少,納稅人都可以申請退稅。實踐中有一些比較典型的情形,將產(chǎn)生或者可能產(chǎn)生退稅,主要如下:
例:某納稅人1月領取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假設沒有專項附加扣除,預繳個稅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資4000元,無須預繳個稅。全年看,因納稅人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無須繳稅,因此預繳的90元稅款可以申請退還。
例:某納稅人每月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有兩個上小學的孩子,按規(guī)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預繳環(huán)節(jié)未填報,使得計算個稅時未減除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全年預繳個稅1080元。其在年度匯算時填報了相關信息后可補充扣除24000元,扣除后全年應納個稅360元,按規(guī)定其可以申請退稅720元。
例:某納稅人于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退休后領取基本養(yǎng)老金。假設沒有專項附加扣除,1-8月預繳個稅720元;后4個月基本養(yǎng)老金按規(guī)定免征個稅。全年看,該納稅人僅扣除了4萬元減除費用(8×5000元/月),未充分扣除6萬元減除費用。年度匯算足額扣除后,該納稅人可申請退稅600元。
4.沒有任職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率高于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例:某納稅人每月固定一處取得勞務報酬1萬元,適用20%預扣率后預繳個稅1600元,全年19200元;全年算賬,全年勞務報酬12萬元,減除6萬元費用(不考慮其他扣除)后,適用3%的綜合所得稅率,全年應納稅款1080元。因此,可申請18120元退稅。
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yōu)惠的,如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等;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類是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應當補稅的納稅人。依法補稅是納稅人的義務。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出發(fā),國務院對2019年度匯算補稅作出了例外性規(guī)定,即只有綜合所得年收入超過12萬元且年度匯算補稅金額在400元以上的納稅人,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并補稅。有一些常見情形,將導致年度匯算時需要或可能需要補稅,主要如下:
1.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雇并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復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月);
2.除工資薪金外,納稅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后,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于預扣率等。